北京文献语言与文化传承研究基地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稿时间:2019-12-16 来源: [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文献语言与文化传承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2016年7月31日发布)、《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162879号)、北京语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科字〔2014〕24号)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地经费是指北京市财政拨付的用于基地建设的专项经费、北京语言大学配套经费以及其他来源经费。

专项经费:北京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北京市社科规划经费预算和基地的立项情况,提出基地的年度计划资助总金额(原则上每年对每个基地的资助经费不少于10万元),经北京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配套经费:北京语言大学必须按市社科规划办下拨的经费数额以1:1的比例配套拨付基地经费。

第三条 基地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北京市财政、审计、社科规划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基地经费纳入北京语言大学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基地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与完成基地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二章 基地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北京市社科规划办下拨的以及基地所在单位配套的基地经费,用于科研课题的经费不得少于1/2,其余部分用于基地建设和学术交流等。

第六条 所用基地经费的使用必须与基地建设有关,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及场地租赁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临时人员聘任费。基地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等费用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预算管理要求执行。其他来源经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或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项目负责人在确保设备预算合理的前提下,可自行选择通过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采购或通过政府集中采购仪器设备,并应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专用仪器设备及场地租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租赁与项目任务有关的仪器设备和场地的费用。

(三)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在国内外举办的咨询、座谈、培训、验收、学术研讨、宣传推介、工作管理以及其他与项目任务有关的会议的费用,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会务费等;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组成员和外聘外请人员(含境外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含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项目承担单位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图书资料及专用软件购置,成果出版资助,资料赎买、录入、复印、扫描、翻拍、数字化处理、翻译、转写、标注、校对、加工制作,文献检索,设计、开发、策划以及通信和邮寄等知识产权费用和服务费用。

(五)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其他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

(六)专家咨询费:指在基地政策咨询、研究课题申报以及组织平声评审等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基地固定成员以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0-20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0-10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10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0-10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0-80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七)经基地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其他必要的费用,含不超过经费总额30%的间接经费。

第七条 基地最终成果的鉴定由市社科规划办组织实施,有关费用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

 

第三章 基地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基地经费实行预算制管理。基地各类经费预算须本着与任务相匹配的原则根据经费支出范围据实申报,批复后应当按照进度执行。预算如确需调整需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预算调整规定,经基地主任办公会核准后执行。

第九条 基地经费实行项目制管理。基地内设科研与管理两类项目,并为内设项目提供经费。项目经费额度与项目任务相匹配,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北京市规划办批复的项目论证自主安排使用。

第十条 基地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一)基地主任对内部所有经费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报基地经费总预决算和年度预决算,并逐级上报;

2.审核由项目负责人报送的项目经费预决算和拨款申请;

3.通过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协议书规范项目经费使用;

4.审议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申请;

5.监督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6.组织开展项目财务中期检查和验收工作;

7.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监督检查。基地所有经费支出均由中心主任或主任授权常务副主任审批。经费支出应符合财务相关管理规定和内控要求,大额支出参照北京语言大学相关资金审批规定执行。

(二)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的经费使用负责,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编制所承担项目的经费预决算并上报基地;

2.严格按照规划办或基地批复,合规高效地使用项目经费;

3.按时参加项目财务中期检查和验收工作;

4.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监督检查。

项目经费相关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批后上报基地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负责人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概算。结合项目的综合评审和研究专项的复评,应当对项目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报北京市规划办及研究基地备案。

第四章 基地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基地负责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按计划和规定的开支范围自主支配使用基地经费。除明确的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外,其他经费由基地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基地有关要求编制项目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含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基地的检查与监督。项目中期执行情况是能否核拨后续经费额度以及是否通过中检的重要依据。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经费使用期间如出现项目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基地报告。

第十四条 基地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项目负责人做好经费使用工作。基地对项目负责人在经费使用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绩效考评以及是否连续资助的依据。

    各研究课题不得无故中止,对因故(指基地主要研究人员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特殊原因)中止的研究者,应另指派新的研究人员接替完成研究任务,否则基地应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或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致使研究课题被撤销的,基地应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工作完成后,基地将组织进行财务验收。通过财务验收是项目结项的前提之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经费如有结余,按照国家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基地研究任务完成后,基地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基地收支帐目,如实编制《北京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验收评估表》中的经费决算表,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经费的,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基地可视情况采取缓拨、停拨经费额度,通报批评,终止项目任务并追回已使用经费等措施。构成违纪的,报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基地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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