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文献语言与文化传承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规范基地各类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根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细则》、《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强与细化北京市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北京社科基地项目研究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广大社科研究工作者服务,推动首都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大繁荣。北京社科基地项目始终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的原则。基础理论研究要瞄准学科前沿,争创国内领先和国际一流水平;应用对策研究要为首都社会经济发展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三条 本基地建设目标是:立足古文献和汉语汉字事实,“体现继承性、民族性”;研究汉语历史、探索演变规律,“体现原创性、时代性”;构建学科理论、创建中国学派,则“体现系统性、专业性”。服务于全国的历史文献中心、历史文化中心、人文历史科学研究中心的北京核心地位建设,着力建设以北京文献语言文字资源库、文献语言学理论建构和传统文化传承与服务三大工程为基础,集科研创新、学科建设、社会服务、人才培养、国际交流与合作为一体的综合性创新平台。基地各类项目的设置、实施、管理均应围绕此目标进行。
第四条 基地以项目制作为科研与管理的基本组织运行方式,内设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两大类项目。项目按照“基地统一规划、专家组织实施、鼓励多方参与”的方式进行,采取基地首席专家、项目责任人两级管理模式。基地首席专家通过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协议,对项目进度、成果产出、经费使用等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组建团队承接基地项目任务时应尽量吸收国内外相关领域一流创新人才。
第五条 研究基地项目是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规划项目。
第二章 基地项目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研究基地项目选题必须根据研究基地的主要研究领域、研究基地建设目标和研究基地预期要取得的科研成果来确定。
基地首席专家是基地各类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并分解为各类项目;
(二)协助基地主任制定有关管理办法与工作、技术等各类规范,并监督执行;
(三)协助基地主任组建各类专门委员会,对项目实施提供咨询和保障;
(四)会同基地主任与学术委员会,遴选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论证和申报评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协议书,并监督执行;
(五)报请基地主任批复并确认项目及其负责人;
(六)审核项目经费预决算和拨款申请,批复项目经费额度;
(七)指导、检查并督促项目实施,以确保项目进度与质量,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八)组织项目中期检查、预验收、正式验收和结项工作;
(九)监督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所承担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所签署的项目任务协议书全面负责所承担项目的实施及其完成效果;
(二)根据项目任务组建项目组、进行项目论证;
(三)组织项目实施,协调处理项目内部有关问题;
(四)组织本项目人员参加培训;
(五)编制本项目经费预决算,上报基地;
(六)按有关规定和基地批复使用项目经费,对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七)按要求参加项目中期检查、预验收、正式验收和结项;项目完成后,按照协议约定向基地移交有关材料。
第二章 研究基地项目的确定
第八条 研究基地项目选题方式,采取研究基地自行设计或者接受有关单位委托两种方式。研究基地项目增补采取每年定期一次和根据需要随时增补相结合的立项方式。根据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细化分解各类项目,同时设置少量开放性研究项目。
第九条 研究基地项目申报,采取研究基地主任和首席专家初审,由研究基地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市社科规划办组织评审的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请承担研究基地项目的主持人,一般应该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研究人员,或为已经完成了国家级、省部级课题的人员,凡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须经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研究基地项目的主持人同时只能申报和承担一个项目。
第十一条 研究基地项目的申请人,须据实填写《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须经申请人所在研究基地初审,由研究基地主任和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
第十二条 每个研究基地项目原则上只能确定一名主持人。研究基地项目主持人必须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并具有组织指导科研工作的能力。研究基地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享有《项目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核,提交专家小组评审或有关部门领导审批。由市社科规划办向项目主持人所在研究基地和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四章 项目日常管理与检查
第十四条 研究基地项目实行两级管理制度,即由市社科规划办和北京语言大学科研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申报书(或计划书)和项目任务协议书中的有关约定以及基地有关管理办法和各类规范落实相关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基地各类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编制中期检查报告及年度计划执行报告,并向基地上报有关信息。基地定期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同时不定期组织抽查。中期检查、抽查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是对项目进行激励、调整、终止和后续拨款的重要依据。
研究基地项目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接受由有关专家和市社科规划办组成的检查小组的项目中期检查。
第十六条 研究基地项目因故需要对研究计划做重大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须提交书面报告,经研究基地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办批准。
第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终止:
(一)不能按照项目任务申报书(或计划书)和项目任务协议书落实相关工作条件,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二)业务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三)未通过基地组织的检查且不能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四)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不能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项目如确需调整或终止,经基地主任办公会核准后并报请市社科规划办批准执行。
第五章 研究基地项目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十九条 研究基地项目的科研经费,采取一次批准、分期拨款的办法,由北京语言大学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二十条 研究基地项目的各项经费开支,由项目主持人认真审核,签字批准后方能使用,并承担相应审核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研究基地项目主持人须按照《项目申请书》中的计划经费预算进行科研工作和经费使用,研究基地主任要协助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要妥善保管经费开支的各种凭据,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以及市社科规划办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 终止的项目应当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基地核查备案。对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时上报材料信息、不按项目任务申报书(或计划书)和项目任务协议书完成任务的,可缓拨、停拨经费,并要求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并追回已使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 研究基地项目科研经费的各项开支标准须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财政局有关财务政策和法规执行。
第六章 研究基地项目成果的鉴定验收
第二十四条 研究基地项目完成后,项目验收分为预验收和正式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通过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结项的前提之一。预验收和正式验收以项目任务申报书(或计划书)、项目任务协议书以及基地有关管理办法和各项规范为依据。项目负责人在预验收结束后应及时根据预验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正式验收最晚应在项目预计完成时间后一个月内完成。
正式验收经由北京语言大学科研处提交最终科研成果并及时办理结项手续。科研成果须按照《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项目成果规范》提交;结项程序参照《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项目结项程序》有关内容执行。结项材料包括:最终科研成果、结项审批书、5000-8000字成果简介(附电子版)交给市社科规划办,并协同市社科规划办组织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成果鉴定形式有:①成果为研究报告的召开鉴定会,由3名专家和市社科规划办组成5-7人鉴定委员会集体鉴定;②成果为专著的请2-3名专家书面审定,出具书面审定意见。鉴定专家组的组成由研究基地提名,市社科规划办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凡未通过鉴定的最终科研成果,市社科规划办不予结项。该成果在出版和内部印刷时也不得使用“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规划项目”字样。
第二十七条研究基地项目(包括因特殊原因,经市社科规划办批准终止研究的研究基地项目)办理结项手续时,课题组须将已取得的全部研究成果整理后提交市社科规划办存档、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基地主任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执行。项目无正当理由未能按《项目申请书》的要求完成科研任务者,不能按时接受验收的,基地不予结项,并视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付剩余经费或终止项目并追回已使用经费。其项目主持人在三年之内不能申报承担新的研究基地项目。并报请市社科规划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凡正式出版和内部辑印的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科研成果(包括阶段成果),必须加注标识,注明本书(或调研报告、论文)系“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规划项目”。专著形式的科研成果要在前言或者后记中注明参加鉴定的专家名单(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称)。未加注标识的成果将不被认定为研究基地成果。
第三十条 凡正式出版的研究基地科研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外公布的研究基地科研成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及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基地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